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昌良,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坡,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旭,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雷燕,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昌良与被申请人雷燕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昌良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雷燕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00元进行冻结或对其名下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520103900000000020)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存款进行冻结、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规定,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对被申请人雷燕的银行存款420,000元进行冻结或对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龙再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曼义 书 记 员 周玉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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