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告:蔺丽珍,女,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李洁与被告蔺丽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洁于2021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原告李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海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米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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