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陆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917377539C。
公司地址:陆良县芙蓉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加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保,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
被告:杨光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人,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系王飞之妻)
被告:杨吉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陆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飞、杨光艳、杨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6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三被告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陆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飞、杨光艳、杨吉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871.5元,由原告云南陆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