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丕瑗。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丕瑗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丕瑗在6236680260001790485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丕瑗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8026000179048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19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能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益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