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市乌当区李潇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保寨村下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2MA6GY76Q8U。 经营者李亮潇。 被告努尔艾力·克热木,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英吉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市乌当区李潇汽车维修中心诉被告努尔艾力·克热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完毕修理费,原告贵阳市乌当区李潇汽车维修中心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市乌当区李潇汽车维修中心撤回对被告努尔艾力·克热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阳市乌当区李潇汽车维修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晓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