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重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白鸽村鸽三组017,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吕元平,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荔溪乡光明村刨家湾组,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吕重禄诉被告吕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吕重禄于2021年9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重禄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重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重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