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献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邵通市威信县。
被申请人:周鹏浩,男,****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献会与被申请人周鹏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将被申请人周鹏浩驾驶的鲁NW××××号小型轿车扣押至宁津县嘉宁停车场内,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马献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