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凤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刘美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刘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刘尊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刘国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周秋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芳,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六都寨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住隆回县六都寨镇三河村。

法定代表人:陈火发,系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树,隆回县六都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阳凤娥、刘美贞、刘英、刘尊珍、刘国春、周秋莲与被告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六都寨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阳凤娥、刘美贞、刘英、刘尊珍、刘国春、周秋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刘成顺于2020年1月8日与六都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订保洁员聘任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刘成顺为梅花村环境卫生专职保洁员,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主要工作是负责指定区城的垃圾清扫工作,将路面垃圾进行处理,确保保洁范围整洁,道路畅通。工作期间,刘成顺受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的领导,经常参加在村部召开的有关环境卫生或区域卫生评比的会议,接受相关干部的卫生检查。2020年5月3日,刘成顺在梅花村三组路段清扫、焚烧垃圾,在打火过程中意外死亡。被告未为刘成顺缴纳社会保险,但刘成顺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季度给刘成顺发工资,刘成顺依照合同给被告提供劳动、受被告管理,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综上,刘成顺与被告依法成立劳动关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刘成顺与被告成立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六都寨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尚有行政案件在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三要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阳凤娥、刘美贞、刘英、刘尊珍、刘国春、周秋莲均系刘成顺的近亲属。2020年1月8日六都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成顺(男,****年**月**日出生)签订《六都寨镇三河村保洁员聘任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刘成顺被聘任为三河村梅花片环境卫生专职保洁员,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合同签订后,刘成顺按照约定从事保洁工作。2020年5月3日,刘成顺在焚烧垃圾时引起山火,刘成顺被火烧死。为索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芳于2020年8月24日向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三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刘成顺与三河村村民委员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阳凤娥还向隆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隆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1日以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隆劳人仲不字[2020]第0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三河村村委会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刘成顺与三河村村委会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阳凤娥、刘美贞、刘英、刘尊珍、刘国春、周秋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阳凤娥、刘美贞、刘英、刘尊珍、刘国春、周秋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湘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纬琳

书记员刘纬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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