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变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娄烦镇大夫庄村农民,住娄烦县。 被告:石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花岗石厂退休职工,住娄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根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城关供销社退休职工,住娄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平,山西永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娄烦镇第**居委会居民,住娄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根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城关供销社退休职工,住娄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平,山西永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郝变兰诉石翠娟、郭剑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变兰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变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变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变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亚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