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变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娄烦镇大夫庄村农民,住娄烦县。 被告:石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花岗石厂退休职工,住娄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根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城关供销社退休职工,住娄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平,山西永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娄烦镇第**居委会居民,住娄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根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城关供销社退休职工,住娄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平,山西永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郝变兰诉石翠娟、郭剑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变兰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变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变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变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亚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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