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元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现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执行人:四川攀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UM512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栋1单元312号。
法定代表人:肖朝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攀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攀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15072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42.8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