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凤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季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季传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季翠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年传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住怀远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年传传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年传传名下无房产、车辆、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银行存款694.31元,已予划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司法救助,我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皖03司救执22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决定救助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金38233.54元。现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皖03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