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住所地,肃宁县付佐乡付佐村。
负责人:于可义,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振杰。
被告:樊立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肃宁县,现住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系樊立冬之女。
被告:陈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与樊立冬、陈建国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肃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付佐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已缴纳),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