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永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申请执行人:张海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申请执行人:袁金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申请执行人:毛万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执行人:陈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执行人:洪帮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申请执行人:白德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申请执行人:罗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陈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特595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劳务工资:119,100.00元、支付案件执行费1,687.00元,共计:120,787.00元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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