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瑞之丰润滑油商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81MA4E3C4A3P。经营场所: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园林社区垸冲下垸23号。 经营者洪继田。 被执行人:梅启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生效(2020)鄂1181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麻城市瑞之丰润滑油商行与梅启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74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梅启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梅启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1181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蔼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