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
负责人:陈大鹏。
被执行人:黄政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政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规定,黄政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清偿贷记卡透支款本金52055.65元、分期手续费15085.9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3日的利息为188.44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500元,负担诉讼费769.52元。因黄政国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扣划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64.57元,已支付本案执行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法院专递、电话、短信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为执行费1264.57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本金52055.65元、分期手续费15085.9元、利息、律师费1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诉讼费769.5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54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黄政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