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
被告:裴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
被告: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社与被告裴广明、吴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张社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社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树真
审 判 员 翟晋晋
审 判 员 吴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倪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