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李春合,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张新男,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执行人:邓瑞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春合执行异议一案中,现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撤回(2021)冀0804执异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