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五家渠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建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工业园区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63636755Q。
法定代表人:季万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营辉,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五家渠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734698631。
法定代表人:徐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芳,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湖南中辉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 新疆五家渠 。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家渠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建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