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房殿文,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才,内蒙古林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15日本院收到房殿文的起诉状。起诉人房殿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租金34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3日,被告租用原告施工设备在绰尔至阿尔山三级公路第四标段施工。至2020年7月21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34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房殿文与经本院释明催告后,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法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起诉人房殿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法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房殿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