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依古丽·卡旦,女,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塔城市单一健身汇,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少东,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阿依古丽·卡旦与被告唐宝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阿依古丽·卡旦于2021年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依古丽·卡旦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依古丽·卡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依古丽·卡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