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刘建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明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海A区1564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史志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钟波、刘建为与被告大连明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波、刘建为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钟波、刘建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波、刘建为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岱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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