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刘建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明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海A区1564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史志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钟波、刘建为与被告大连明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波、刘建为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钟波、刘建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波、刘建为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岱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