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科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蔡向武,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秋莉,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同市长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悦城文昌里小区北门10号商铺一层。
法定代表人:蒋余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长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1元,原告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