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赤壁市大桥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黄淦,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慎林(系死者郑河洲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赤壁市陆水湖大道646号。

法定代表人:熊泰山,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法定代理人:聂某(系聂凯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聂凯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宇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杨宇轩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杨宇轩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振东(曾用名田振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法定代理人:田某(系唐振东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唐振东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宝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法定代理人:邵某(系邵宝权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法定代理人:何某(系邵宝权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赤壁市第一初级中学因与被上诉人郑慎林、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聂凯、杨宇轩、唐振东、邵宝权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20)鄂128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赤壁市第一初级中学系非寄宿制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责任应为学生在校的正常教学管理时段内,放学后离校时段的管理责任则属于学生的监护人。本案中,郑河洲及其他四名学生相约去开放水域是在何时段,如果延续到上课时间未到校,学校是否发现,发现后采取了何种措施,是否与家长联系,这些基本事实是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及确定责任大小的基础,原审未予查清。郑河洲由谁抚养,与谁生活,其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这些事实原审亦未查清。原审应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划分责任,并尽可能组织相关当事人调解,以化解矛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20)鄂128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赤壁市第一初级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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