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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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 额敏县郊区 。

被告:吉海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额敏县小吉汽车维修中心负责人,住 额敏县 。

审理经过

原告石敏军与被告吉海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敏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石敏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敏军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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