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油库坪信合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610727222795670L。
法定代表人:李海红,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强,该联社分社主任。
被告:李瑶,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略阳县。
被告: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刘三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阳县。
被告:刘霞,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略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勇、李瑶、刘三性、刘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并已签订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