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代理人:图亚巴勒生,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田威武,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福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玲与被执行人田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田威武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威武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新4323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刘玉玲给付借款6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威武向申请执行人刘玉玲支付了本案部分案款20000元,剩余案款48500元的偿还,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具体内容为:一、被执行人田威武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每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玉玲3000元。剩余案款3500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793.75元,合计4293.45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玉玲一次性偿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田威武未按以上协议履行,刘玉玲将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效内容。鉴于双方当事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3执8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