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彭绪顺,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彭绪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处罚金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3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绪顺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彭绪顺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执行通知书为准)至新县人民法院,账号为62×××79,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郑 磊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