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江滨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祝春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需林,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珍,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余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衢州市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793312705,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三路155、1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廷显,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海华、衢州市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被告余海华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