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保雷,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胡振男,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保雷与被执行人胡振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宿仲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胡振男等人因支付周保雷275336元,履行部分债务后,尚欠77551元。后申请执行人周保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212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振男主动履行6万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余款17551元于2021年9月22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周保雷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保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苏13执2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黎明 审判员 张大亮 审判员 陈 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