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惊喜,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寻,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军、吴惊喜因与被上诉人覃寻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军、吴惊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