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王维成与旺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维成,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外来经商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旺堆,男,1976年2月出生,门巴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务农,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王维成与被告旺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王维成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旺堆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维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维成撤回对被告旺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3元,由原告王维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索朗巴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欧红 书记员次仁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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