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许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甘0525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某某向申请人杨某某给付执行款100000元,截止2021年6月1日,该案下剩执行款75330元,6月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许某某自2021年6月1日起每月15日向申请人给付执行款2000元,且自2021年6月1日起每年向申请人给付执行款20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执行款为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通知》第三条文件精神,该案属长期和解执行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5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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