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存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代理人:潘多祥,潘存文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李天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存文与被执行人李天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潘存文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903.18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94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7537.23元(不含执行费)。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天兵在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天兵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李天兵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存文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天兵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存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李天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仲玉新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