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思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郭上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湘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思贤与被执行人郭上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9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上其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思贤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思贤送达受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郭上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18日,郭上其的儿子郭鑫向本院反映郭上其已去世。经查,郭上其的法定继承人有郭建书、郭鑫、郭超,他们均书面放弃继承。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3月8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24日分别发起了四次总对总财产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理财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郭上其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被他案冻结,对其账户采取了轮候冻结措施,有车牌为湘F×××××、湘F×××××的车辆,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本院进行了线下财产调查,在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中未发现郭上其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上其名下车牌号码为湘F×××××、湘F×××××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且无处置权。本院还于2021年6月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0)岳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中享有的份额,本案无处置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思贤,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2021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4年8月6日计算利息到实际归还之日等,该债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郭上其银行帐户中的少量存款无执行意义,已发现的财产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李思贤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郭上其虽已死亡,但其仍有财产待他案处置,不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李思贤发现被执行人郭上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健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周石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闻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