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新伟,男,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平,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杨燕青,男,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
被申请人:杨德明,男,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晋0823民初19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申请人王新伟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燕青、杨德明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的冻结或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