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宏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0929473992。
法定代表人:王莹,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孟新。
被告:韩旭锋,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旭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韩旭锋已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州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