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兴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城关镇。
被执行人:夏国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巷道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兴林与被执行人夏国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1844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
第三人杜兴华向申请执行人孙兴林的借款100000元,由被执行人夏国龙直接偿还孙兴林,于2020年10月底前付30000元,2021年10月底前付30000元,于2022年10月底前付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
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夏国龙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兴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6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1月28日、2021年6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牌号为甘G3××××号汽车一辆,该车已被本案查封,反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1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4.法庭多次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查找,并未找到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下落财产提供。
请求情况
5.2021年7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1000元,执行费36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