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达吾勒·哈不都拉,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叶尔江·毛林,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达吾勒·哈不都拉与被执行人叶尔江·毛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新4224民特167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达吾勒·哈不都拉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尔江·毛林支付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叶尔江·毛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2021年01月28日,2021年02月17日,2021年04月06日,2021年04月22日,2021年05月13日,2021年06月17日,2021年06月26日,2021年07月01日,2021年07月0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叶尔江·毛林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1370元,已被本院扣划后发放给了申请人。此外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100元,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1年4月23日通过传统查控向托里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发出委托查询函,经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24日通过传统查控向托里县城镇第一居民委员会发出委托查询函经托里县城镇第一居民委员会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财产执行。

5、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叶尔江·毛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叶尔江·毛林名下财产信息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达吾勒·哈不都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达吾勒·哈不都拉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叶尔江·毛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达吾勒·哈不都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达吾勒·哈不都拉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叶尔江·毛林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被执行人表示一次性拿不出剩余案款想分期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不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侯   明   元

审 判 员  伏       燕

审 判 员  阿曼古丽 ·巴巴什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巴合达力·那扎尔汗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