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昌合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被执行人:中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七里河。 法定代表人:张青龙。 被执行人:禹州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 法定代表人:崔劳资,系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许昌合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州市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081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中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州市教育体育局支付申请人许昌合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224361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中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州市教育体育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许昌合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中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州市教育体育局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该工程中标价1847.76万元,已拨付1478.1787万元,2020年向法院转交执行款164.66481万元,以上总计支付1642.84351万元,下余204.9482万元未支付,该款项于2020年11月20日由禹州市人民法院发出(2020)豫1081民初64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本案判决中禹州市教育体育局承担的连带责任已超出判决范围,本案暂不应对禹州市教育体育局强制执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中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中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中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中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发现但未能处置的财产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州市教育体育局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许昌合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 邢 晶 审判员 :齐克功 审判员 :王战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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