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美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吴美香,经理。
被告: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AlbertusCornelisArp,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西美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进行了诉前调解,原告西美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寄送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美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美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