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府新南街8-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26106251K。 法定代表人:余俊,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敏,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彬,该行职员。 被告:李少华,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费锦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费留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九江六元素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东北侧加州风情*栋一单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7N2798C。 法定代表人:费锦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少华、费锦标、费留灿、九江六元素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项鹏慧 书记员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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