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良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先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道东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吴向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李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被告:雷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被告:孔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良梅、武先超与被上诉人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明、雷文平、孔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良梅、武先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63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 吕庆龙
审判员 张 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