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良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先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道东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吴向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李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被告:雷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被告:孔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良梅、武先超与被上诉人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明、雷文平、孔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良梅、武先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63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  吕庆龙

审判员  张 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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