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明山区坤成塑钢厂,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蒲文芹,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永和,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肇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溪市明山区坤成塑钢厂与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5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溪市明山区坤成塑钢厂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溪市明山区坤成塑钢厂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505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宏兴 审判员  周洪标 审判员  商胜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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