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沂源县鲁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效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杨洪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张海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杨继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马士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效花、杨洪刚、张海英、杨继国、马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唐效花、杨洪刚、张海英、杨继国、马士红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84355.4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