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江西益大沥青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龙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5G8TQ3B。
法定代表人:李赣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西益大沥青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大公司”)诉被告赣州森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海公司”)、朱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63634.6元及利息42545元(原告欠总款163634.6元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月利息2%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10月31日共42545元,息随本清),两项合计206179.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9日,被告森海公司与原告益大公司就马祖岩景区停车场工程沥青路面达成《沥青砼采购合同》,原告益大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依约供应完毕,2019年10月11日原告益大公司与被告森海公司就保利领秀山一期工程沥青路面达成《沥青砼采购合同》,原告益大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依约供应完毕,经结算总计为人民币:443634.60元。到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后,被告森海公司由朱传涛个人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一份《还款承诺书》给原告益大公司(其中内容:被告朱传涛承诺在2020年6月25日前保证全部付清余欠款项),之后,被告森海公司由朱传涛个人转账形式于2020年7月8日支付30000元整,后期便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支付工程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益大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还款承诺书》中:“如无法协商解决,贵公司可以通过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合同约定由赣州经开区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均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约定的范畴,应认定为管辖协议约定无效。据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江西益大沥青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