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润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马凤亮,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润书与被告马凤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润书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润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润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吴润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连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