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润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马凤亮,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润书与被告马凤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润书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润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润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吴润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连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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