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裁判文书拟稿纸
签发:
审核:
案由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拟稿人:卢彩玲
附件:
拟稿单位:肃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校对:焦敏
案号:(2020)甘0902民初3245号
2020年6月16日封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02民初3245号
原告:甘肃兴卓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安远沟村8组,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620200332232094K。
法定代表人:卢红梅,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酒泉市怀茂建筑安装工程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博花园B区16号楼2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柱,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兴卓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怀茂建筑安装工程七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预立案。原告甘肃兴卓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甘肃兴卓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