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声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退休工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五西路**。 法定代表人:娄义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南屯昌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南洋广场第**** 法定代表人:高志强,该公司经理。审理经过 原告王声雷与被告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屯昌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声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9.79元(原告申请缓交4389.79元),减半收取计2694.90元,由原告王声雷负担。 ⺀ phvcvwrj1lsm8uzirj 案件唯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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