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南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后山街坊33-2-402。
法定代表人:张铁绳,职务:总经理。
被告:梁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南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洛阳南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南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南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南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