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传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

桥区。

被告杨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

浉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传合与被告杨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传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传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上半年,原告开始给被告干活,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3000元未结清,原告数次要求被告履行结款义务,均遭被告拒绝。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杨海军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海军在与原告于传合结算劳动报酬后,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于传合支付劳动报酬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杨海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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